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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聊天信息发现违纪 据此辞退员工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15-12-10 浏览:16871次 

律师:企业有权知情更应保护隐私

前不久,几则因企业发现员工电脑聊天信息,从而将员工辞退的案例引发了媒体的关注。由这些案例,也引发了人们的探讨。企业“监视”了员工电脑保存的文件或聊天软件保存的信息记录等,其行为或是有意,或是无意,但都涉嫌侵犯员工的个人隐私。当企业通过员工的电脑,发现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由此做出辞退处理,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结合有关案例,本报邀请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任姚均昌律师作出点评。

【案例1】

员工飞信谈跳槽

公司发现辞员工

张小姐被某地产公司聘为行政助理,然而,去年12月突然被上司通知“不用来上班了”。张小姐说,这是因为自己下班忘了关电脑,电脑中,飞信软件的聊天记录被门店的孙经理偷看了。孙经理将她的聊天记录偷偷拍照,发给总公司。孙经理还将该聊天记录在公司员工之间广泛转发。张小姐对此忿忿不平。

该飞信聊天记录显示,张小姐跟一名员工讨论去另一家房产公司工作的事情。孙经理说,那晚他想使用那台电脑,一碰鼠标显示器就亮了,上面就是张小姐的飞信聊天记录,我就随手用手机拍下来了。最终,公司以“工作不认真、上班迟到、聊天”等为理由,将张小姐劝退。

【案例2】

聊天记录被发现

公司指控员工泄密

从事销售工作3年多的滕女士,今年7月,快下班时,合伙人刘先生告诉她以后都不用来上班了:“你泄露了客户信息给同行,对公司造成了利益损害。”滕女士感到很困惑:“我每次聊天都是把软件关了的,他们怎么可能会有我的聊天记录?”另一位合伙人于女士说,滕女士离开时将QQ聊天窗口最小化,而实际上并没有关闭软件,聊天记录被一位员工在台式机上发现,并上报给他们。

随后,刘先生拿出截取的部分聊天记录,通过聊天记录发现,在7月初,滕女士先后将5位客户的小区名称、电话、姓名、客户出价等信息发给了本地另一家同行的销售人员。聊天信息还出现“记好了就删了”、“算了,怕他们来看到不好,还是我晚上打电话给你”等内容。合伙人刘先生、于女士均认为,这些都是证据,被泄露的客户信息恐怕不止5单,并拿出一份员工制度,写明“如遇串单,盗取公司信息透露给他人者”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律师点评】

1、公司如果发现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有权做出辞退处理吗?

姚均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

在第一个案例中,张小姐的行为并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所以,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辞退该员工。

在第二个案例中,滕女士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人单位是否有权因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只要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员工进行公示和告知,就可以按照其规定进行用工管理,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通过这两则案例可以发现,用人单位在日常用工管理中,更应当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员工管理;同时,还应当注意到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之间的分寸,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2、公司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是否需要保护员工的隐私?

姚均昌:在上述案例中,单位负责人擅自浏览、拍摄、传播聊天记录,涉嫌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因为办公电脑作为相关信息的载体,其内部储存的信息归个人所有,特别是员工通过QQ、飞信等聊天工具遗留在电脑中的聊天记录享有隐私权,有权不被他人知悉、使用、公开、传播。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就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可以向劳动者进行了解。

因此,用人单位就应当注意,用人单位仅限于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不得因此而延伸出去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比如婚姻状况、生育状况、家庭背景、毒品检测、搜查、电子邮件监视、录像监控、QQ聊天记录等。对于劳动者自己的生活秘密不被他人所知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隐秘的权利,该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均无权予以侵犯。

3、公司如果发现劳动者泄露商业机密等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是否有权处理?

姚均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由此可知,无论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员工,若因个人的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除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外,还可以要求劳动者为此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除在规章制度中要对具体的损失数额进行具体的量化外,还应当注意造成经济损失证据的收集与留存。(来源于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