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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的民商事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5-12-28 浏览:16746次 

错把钱打入他人账户,还能要回来吗?没有凭证的借款法院是否认可?网络购物商家标错价格能反悔吗……今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商事典型案例,很多都是群众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针对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民商事案件持续增多的情况,各级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依法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司法手段保障民生,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网店应对所发信息负责

【案情简介】2015年3月17日,张某在天猫商城一家电器网店以每台3199元的价格购买3台液晶电视机,在线支付货款9597元(含运费0元)。付款后网页提示“预计3月20日送达”。但次日张某却被网店告知“如需配送请补邮费9万元”。协商不成,张某将网店告上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庭上,网店辩称,其在网上对销售商品详细介绍,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吸引消费者,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合同不成立。即便合同成立,被告由于疏忽大意,将原本售价为31999元的商品误标为3199元,原告利用被告的疏忽大意大量恶意购买,双方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网上发布的商品信息明晰地记载了商品的名称、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方式等,符合合同要约的全部特征,并非产品的宣传方式或者要约邀请,原告按照网上设定的交易程序进行交易并完成订购、付款,构成对网店要约的有效承诺,双方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交付液晶电视机3台。

【法官点评】电子交易应以维护交易效率、交易安全作为价值取向,如此有利于经营者秉承谨慎、诚信的经营理念,对其发布的产品要约信息负责。如果赋予经营者以显失公平等事由撤销合同,将危害交易安全与稳定,最终损害的是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

借款没凭证法院不认可

【案情简介】2013年1月,安徽省六安市大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汪某某向曹某某出具一份借条:今借到曹某某120万元,月息二分四厘。陈某某为担保人。同年2月,江某、汪某某在借条上备注:又借曹某某55万元,总计175万元,期限4个月。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曹某某以未予清偿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大唐公司、汪某某共同偿还借款175万元,利息16.8万元,被告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第一笔120万元借款中,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大唐公司账户90万元,应予以认定;20万元款项经汪某某同意借给案外人胡某某,原告可另行主张;剩余10万元,原告称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交付的事实,故不予认定。第二笔55万元借款中,原告称给付汪某某现金35万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交付现金,故不予认定。双方在借条上约定的月利率2.4%超过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大唐公司、汪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被告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点评】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然而在多元利益驱动下,“斩头息”“复息”“高息”等情形非常普遍,民间借贷形式多样化、运行不规范等特征,导致法院审理“现金交付”借贷案件时困难重重。为避免虚假诉讼,法院着重从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支付能力、支付方式、交易习惯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存在,避免仅凭当事人陈述或部分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公民在实施借贷行为时应提高风险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审慎而为,避免无谓纷争。

同居分手彩礼酌情返还

【案情简介】原告邹某诉称,其与孙某确定婚约关系后,先后两次给付孙某母亲即被告于某某彩礼款共计6.9万元。2013年农历正月,邹某和孙某举行结婚典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也没有婚育子女。现孙某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因退还彩礼产生分歧,邹某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某退还彩礼款6.9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被告借婚约收受的钱款应予以返还。考虑到邹某与孙某已共同生活一年多,未办理结婚登记及未生育子女的实际情况,被告应酌情部分返还原告彩礼。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4.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法官点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相关司法政策明确,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汇错款分毫不差要回来

【案情简介】今年1月4日,原告黄某以汇款时错将10万元款项汇至被告张某账户为由,诉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主张被告返还这笔款项。黄某诉称,其与张某有生意往来,错汇的10万元款项本是汇给另一个客户的,因财务操作失误汇给了张某;错汇款后,其曾联系张某但无法找到。被告张某没有到庭应诉,亦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提出相反抗辩意见,且原告保证其提交的证据及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有损第三人利益情形的情况下,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

【法官点评】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裁定不准强拆房屋

【案情简介】何某夫妇均已年过八旬,住在广东省大埔县一套楼房内,此房产权登记在何某名下。何某称,罗某、苏某拟拆除重建他所在的整栋楼房,在仅仅与部分房主达成协议,但未与他协商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与爆破公司签订了拆除房屋协议书。今年3月16日,爆破公司着手拆楼,拆楼的石块、淤泥堆积在出入通道上,致使何某夫妇无法通行,严重威胁两人的人身安全。何某夫妇一纸诉状将罗某、苏某、爆破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期间,3被告未停止拆除行为,何某夫妇向法院递交保全申请,请求禁止被告拆除诉争房屋的行为。

【判决结果】法院审查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材料,3被告的拆除行为可能损害何某夫妇合法权益,且何某夫妇提供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裁定,在本案诉讼期间,3被告对何某夫妇房屋不得实施拆除行为。

【法官点评】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损害,法院依据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适用于民事领域中的各类侵权案件。(源于普法网)